(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yè)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qū)別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yè)其他從業(yè)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志本身并不具有區(qū)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qū)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qū)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xiàn)行法律可以獲得注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 下獲得注冊,并非是由于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了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fā)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注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標志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志,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范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征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注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準注冊。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lián)系,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只有煙草制品法律明確規(guī)定實行強制注冊商標。
由于這類商品與人民生活關系比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如果對這類商品不實行強制注冊就必然容易出現(xiàn)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這類商品,危害人民健康,因而,國家規(guī)定這兩類商品必須強制注冊。申請卷煙、雪茄煙和帶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文件。
另需說明的是,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有規(guī)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但2001年的《藥品管理法》已刪除該條規(guī)定。因此,目前只有煙草制品實行強制注冊商標。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六條 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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