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分別送交深圳市工商局商標處存查,并由許可人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
二、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查,應當提供下列書件:
(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二)許可使用商標的注冊證復印件;
(三)雙方的營業(yè)證明或身份證明。
人用藥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查,應當同時附送被許可人取得的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查,應當同時附送被許可人取得的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外文書件應當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許可使用期限;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的條款;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查書件齊全,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工商局予以存查,發(fā)給《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查通知》;不符合存查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局不予存查:
(一)許可人不是被許可商標的注冊人的;
(二)許可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不一致的;
(三)許可使用商標的注冊證號與所提供證號不符的;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五)許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的;
(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缺少上述第三條所列內容的;
(七)存查申請缺少上述第二條所列書件的;
(八)存查申請中的外文書件未附中文譯本的;
(九)其他不予存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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